“住宅”变“公寓”,售姐偷改购房合同被自家监控拍下
购房合同上显示,房屋性质为“住宅”
房管局网站查询显示,房子性质为“公寓”
“住宅”变“公寓”,业主要求换房
在锦江国际花园买下新房后,田先生一直没留意过房子的用途,到底是“公寓”还是“住宅”,他不太懂,也不怎么关心。
直到去年10月,母亲杨女士提醒他,说在房屋用途性质上,“公寓”有诸多不如“住宅”的地方,他才把购房合同拿出来看了一下,上面白纸黑字写着“住宅”。“确认了之后,我还喊我妈放宽心,我的合同没问题。”田先生说。
嘴上说没问题,他心里其实还是有些没底——这毕竟是他拿来做婚房的房子,慎重一点总没有错。他找楼上楼下的邻居了解,发现自己房屋所在位置——5栋7号位的楼上楼下,房屋用途都标注的是“公寓”,唯独自己这一户标的是“住宅”。
“我当时就打电话给售楼小姐周女士,问她我的房子到底是‘住宅’还是‘公寓’,她就跟我打哈哈,说肯定是‘住宅’哦。”田先生回忆,周女士口口声声说合同没问题,但他随后在相关房管网站上查询,发现自己房屋在房管局的备案信息里,房屋用途一栏写的却是“公寓”。
田先生说,“公寓”与“住宅”,两者在日照时长和产权年限上是有区别的,“他们完全有可能是故意做手脚,欺骗我们购房,我们要求换房。”
趁业主不备,售楼员“私换”合同
田先生说,经过两次协商,售楼方做了一点妥协,答应免他们一年物管费,双方不欢而散。1月7日下午3时许,田先生带着家人第三次来到售楼部,要求对方协商处理。
“我们一到,周女士就让我们坐到,她站在一旁赔礼道歉,我们让她坐也不听。”田母杨女士回忆,不久儿子的手机响了,田先生随手把合同放在桌上,走到一边接电话,媳妇也跟了过去,她的注意力也跟着儿子去了。
“我打完电话回来,发现周女士不见了,放在桌上的合同也不见了,肯定是她拿跑了。”田先生又急又恼,寻遍整个售楼部都没找到周女士,只有二楼一间小屋反锁着门。田先生怀疑其藏在里面,但是敲门又无人来应,恼怒之下他开始踹门。大约三四分钟后,门开了,周女士站了出来,递给田先生一份购房合同。
“房屋性质改成了‘公寓’,合同一看就晓得不是我们的。”杨女士说,在拿合同来协商前,她还动了点小心机,不仅把所有合同内文照了相,还把合同封面撕了道小口,但周女士递来的却是一份全新的合同。
询问到前晚十二点左右,周女士终于承认自己拿走了田先生的合同,撕掉了房屋用途那一角,递给田先生的是一份更改过“用途”一栏的全新合同。
售姐:“害怕赔偿损失,才偷换合同”
周女士在面对民警询问时称,田先生和妻子走开打电话时,她曾向田母杨女士说,要把合同拿上去看看,田母没有回应,但也没有反对,然后她就把合同拿走了。到楼上办公室后,她随手将门反锁,并把合同房屋用途性质那一角撕掉。
周女士陈述,当初和田先生签订合同时,一式八份合同全部出现了打印错误,合同性质一栏本来该是“公寓”,却被误印成“住宅”。她拿走合同就是想将房屋用途改回来,因为田先生正以此事要求公司赔偿,而公司则会让她一人承担该赔偿,为了避免赔偿,所以她才拿走合同进行更改。
1月8日中午,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该售楼项目部营销总监。他称,周女士的行为是个人行为,公司并不知情。房屋用途出错一事,也并不存在欺瞒意图。“他买房的时候,还不是销售尾期。他的合同虽然标错为‘住宅’,但是价格和楼上楼下的‘公寓’价格差别不大。而且,无论是‘公寓’还是‘住宅’,在我们楼盘产权年限都是七十年,水电气水费标准也一样,主要只是日照长短有区别。”
对于该如何处理此事,他称,将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周丽作出处罚,并私下同田先生协商解决。
律/师/说/法
购房者可以以受到欺诈为由
要求撤销购房合同
遇到此类住房用途性质纠纷,到底该如何处理?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铃律师认为,根据成都市《关于“公寓”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公寓在日照时间、部分区域的间距控制标准上无法达到住宅标准,在产权登记时会明确为公寓。但是该售楼公司的做法,则对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再次流转变现有重大影响,所以开发商将公寓谎称为住宅出售的行为是违约行为。购房者可以以受到欺诈为由,要求撤销购房合同,返还购房款,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。
成都商报记者唐奇摄影报道编辑水岸







